税务研究增刊 1987年 第29期 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异议邓子慎

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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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的同志提出:流转税的完善改革要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核心。“七五”期间,除了农林牧水产品,生产环节单一的和少数价高利大的工业品保留产品税外,其余的将用增值税取代产品税。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无非是过高的估计了增值税的优越性,过份地夸大了增值税的作用,而忽略了它的短处。任何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诚然,增值税在解决重叠计税,促进专业化协作,鼓励外贸出口等方面,有它积极的作用。然而,计算烦琐、征收管理与征管力量不相适应等矛盾而被忽略,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情况和意见。

一、增值税实行的基本情况

我国增值税自1983年全国范围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共两个行业三个产品全面试行后,至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确定了12个税目6个不同的税率,时隔1年3个月后,于1986年元月又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试行增值税,至此巳有49个税目16个税率实行了增值税。1987年又在化学短纤维、服装、鞋帽、中成药、兽药、皮革、皮毛、纸类、陶瓷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短短四、五年发展如此迅速,是其它税种无可比拟的。从收入比重看,我县增值税占产品税的比重:1983年为0.53%,1984年为6.6%,1985年为7.8%,1986年为20%,征收增值税企业,自1983年11户上升到1986年54户,增长近4倍。实践证明:增值税以其产品增加的价值作为课税的依据,排除了过去我国税制中重叠征税的矛盾;价格相同,总体税负相同,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生产要素在不断分解组合,增值税正适应了这一经济变化的特点,它不因企业搞专业化协作或者组织各方联营而增加税负,也不因企业改组分离而减少税收,这是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也显示了增值税具有的生命力。这是要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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