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业务与技术

浅谈瓶装酒包装物的扣除

贵阳市税务局一分局 李南薰 上一篇 下一篇

瓶装酒的包装物在产品税中被列为特殊包装,《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交往更加频繁,中高档酒已作为人们招待和馈赠亲友的佳品。人们的需求促进了瓶装酒包装装璜的改善,瓶装酒的包装成本逐年增加,有的甚至达到产品售价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酒属高税率产品,包装物又可以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包装物的扣除是否正确,对企业利益和国家税收都有直接影响,所以酒类包装物的扣除计算显得更加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购进扣除和发出扣除两种方法。购进扣除法就是以当年包装物的购进实际发生额为扣除依据。这种方法简单,容易计算,但是不能正确反映当期包装物的实耗,因为购进数量不等于当期用量,有时当期用量大于购进数量,反映为包装物的期末库存量小于期初库存量;有时当期用量小于购进数量,反映为期未库存量大于期初库存量。这两种情况如果差额较大,都会影响企业当期成本或应缴税金。发出扣除法是以包装物的本期生产领用数量为扣除依据。这种方法同样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当期实耗,因为每一个连续生产的企业都有期初和期末在产品,根据不同的生产情况,它们的差额也较大,同样对企业成本和应缴税金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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