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13日 (86)财税集字第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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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煤炭工业部《关于申请减免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税收的报告》反映,煤炭工业集体企业承担着繁重的安置待业人员的任务,经营上有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经研究,为了支持煤炭企业解决煤矿职工的子女就业,促进煤炭生产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如煤矸石砖、矸石水泥、从煤矸石中回收的劣质煤、石煤、从洗煤废水中回收的煤泥、煤矿瓦斯的综合利用等,免征产品税五年;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九年,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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