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苏联公布合资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刘佐

苏联公布合资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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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关于在苏联境内向外国建立合资企业的法令。同时,部长会议公布了关于实施这一法令的具体措施的决定,其宗旨在于进一步发展同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稳定和互利基础上的经贸合作和科技合作。

按照规定,在苏联境内举办合资企业需经国家部长会议批准。凡具有法人地位的苏联企业和外国公司(联合公司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其中,苏方股份应不少于51%。根据苏联法律,合资企业是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获得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并承担义务。企业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独立地制定和批准经济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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