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收史话

蚌埠地区征收货物税史话

韩世明 上一篇 下一篇

20世纪初,蚌埠市在津浦铁路通车后,逐步发展成为皖北的经济重镇。货物税一直是蚌埠市税收收入的主要税源。1952年货物税收入占蚌埠全市工商税收的51%,占安徽全省货物税总收入的14.24%。即使在货物税停征后,现在征收的产品税和增值税中,原来征收货物税的产品,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中国征收货物税性质的税,源于周代。春秋时管仲相齐时,征盐、铁税;唐代对酒、茶征税;唐以后历代对货物征税,各有兴革。这种对特定货物征税的制度,性质上同于后来的货物税。

蚌埠征收属于货物税性质的税,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代,安徽省设有凤阳、芜湖两个常关。凤阳关于光绪二年,恢复了因战争停废的蚌埠税口。蚌埠循凤阳关之规定,对各种货物征收“出产税”和“落地税”。光绪十九年(公元1893年),户部为筹军饷奏准于常税外对茶、糖加征20%的附加;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为筹集赔款,部议再加征20%,另按每两正税加收“耗银”一钱。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因需军饷,比照西方国家对烟酒征收重税之例,规定对烟、酒两类于正税外,加征40%的附加;至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经户部奏准对烟,酒加征一倍,蚌埠则按凤阳关请准在原来加征40%以外再加征40%,即共加征80%;光绪二十七年,户部再奏准在原加征成数外再加征30%,据此,蚌埠对烟、酒于常税外,共加征110%。至此,对茶、糖、烟、酒四种货物征的税,已具有货物税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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