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9日 (87)财税营字第00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接到一些反映,供销社经营的中小农具费用大,微利或亏损,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支持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供销社经营中、小农具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营业税,对县以下(含县)的国营和其他集体企业经营的中、小农具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中、小农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