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
1987年3月9日 (87)财税国字第013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反映,各地在对文物商店销售收入征免税政策掌握上不尽一致。为此,现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文物商店经营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对其征免税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文物商店出售文物和兼营文物复仿制品,文房四宝、新旧工艺品的销售收入,仍实行原来的利润分配办法,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但对这几项经营范围之外的销售收入,从一九八七年起,应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各地文物商店的利润,可部分或全部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其经营新品(免税商品)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