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28日 (87)财税增字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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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以经生[1986]791号文件联合下达了《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可以按照《规定》第一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物资部门钢材市场,只限于国家批准的第一批物资部门钢材市场,这些市场是: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重庆、西安、石家庄七市由市政府在地方物资企业中选定的钢材市场以及由国家物资局在所属企业中选定的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北京交易中心和华北、华东、东北、中南、西南、西北一级站。除此以外,各地一律不能自行扩大减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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