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7年2月27日 (87)财税营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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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港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海港港务局收取以下列举项目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1、船舶港务费 8、海事处理收入

2、货物港务费 9、海岸电台收入

3、引水费 10、危险品监督收入

4、停泊费、移泊费 11、污油水处理收入

5、过闸费 12、引水员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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