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 (87)财税征字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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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