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委托加工产品征收产品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8月1日 (87)财税产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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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我局(87)财税产字第055号《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下达后,一些地区提出若干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军事机关、军事院校、部队医院、以及军队、军工系统的科研单位委托加工的产品,凭委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的证明,受托方免予代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税款,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按照(84)财税字第311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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