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 (87)财税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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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年天然气实行商品量常数包干有关征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附表所列企业,除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基数以内的天然气,暂免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外,其他企业生产基数内外的外供天然气(包括年原油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超基数外供天然气),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和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