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

(87)国检办字第105号 198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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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和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现经国务院批准,对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获得的好处,应予保护,不受侵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包合同,擅自调低承包基数;越权擅自提价、加价,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购物券;以及为骗取超承包收入,故意虚增利润、压低亏损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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