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财税特字第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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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自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努力,每年都超额完成了国家规定的征集任务。1986年国务院明确,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今年,国务院又决定扩大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范围。征集工作量加大,任务更加艰巨。而目前征集工作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擅自越权减免、严重漏欠和征管偏松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征集政策,切实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能源交通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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