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6日 (87)财税特字第04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征规定》和《贯彻通知》)过程中,在征收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知青办企业应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
知青办企业一律按《扩征规定》的7%征集率计征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