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7年10月6日 (87)财税字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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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经研究决定,现对《暂行条例》发布前确定的若干建筑税征免政策,仍然适用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稍作调整的部分,重新明确和规定如下:

一、上年度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结余,根据国家规定不上交中央财政,留用原项目结转继续使用的,不征建筑税,另行安排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

二、对开发能源(包括节约能源)生产性设施和交通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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