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石油管理局加工成品油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7日 (87)财税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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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北石油管理局以自产超产原油,加工成品油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华北石油管理局以自产的超产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无论是本企业加工还是委托加工的,用于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产品税。
二、华北石油管理局1987年1月1日前用超产原油加工成品油和其它产品的收入,凡已列入企业决算的,可不再办理征退税手续:对尚未列入决算、以前漏交的963.1万元税款,应尽快补交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