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 (87)财税特字第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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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应在何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研究,鉴于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涉及到收入结算和以煤代油资金的划转等问题,现明确,除各油田超过石油部超产计划的再超产油,经该部批准由油田自销部分的高平价差收入应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外,属于石油部包干后超产计划内超产油和未经该部批准由油田自销的再超产油高平价差收入,均由石油部集中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抄送:石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