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期 涉外税收

对我国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归并的若干构思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有不少从事涉外税收实务和教学研究的同志在探讨我国两个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归并,制定统一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在这里谈一些个人的若干思考和构思。

一、两法归并的必要性和所应依循的原则

我国于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通过,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两法’)。当时这样做,是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刚开始,吸收外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渠道尚在探索和逐步形成中,而对外立法征税又涉及范围很广,情况复杂,我们还缺乏经验,制定完整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采取应急的作法,制定单行税法。这两个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执行;对于维护我国权益,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保障其合法利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六年多来,我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速度、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截止1987年6月底.我国已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8516户,外商投资金额171亿美元。现行的两个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日益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和需要改进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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