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期
外国税收资料
东欧苏联的土地税简况
上一篇 下一篇东欧,苏联诸国对土地收益普遍以税收形式课征。其中,按税收形式划分,将土地收益纳入财产税中课征的国家有保加利亚、波兰等国;直接以土地税课征的国家有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和苏联等国。按纳税人的所有制关系(国营、集体、个人)和经济性质(农业、非农业)划分的采用按所有制关系设税的国家有保加利亚、波兰和匈牙利等国,按经济性质设税的国家有捷克(农业土地税)罗马尼亚(集体农业企业土地税和农户土地税)和苏联(对城市中占有使用土地的个人征收土地税)、在上述资料中,只有匈牙利一国的情况介绍得比较详尽。
匈牙利的土地税主要按所有制关系设置了对国营非农业企业的不动产(土地)征收的税收;对国营、集体农业单位等征收有土地税;对家庭住户征收的住户地皮税和地皮税(原资料未明确注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