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2期
完善税制
对我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我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实行以来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既定内容,是贯彻我国土地国策,整治和开发土地资源,配合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重要措施。在此,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开征这个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我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必要性
我国从土地资源和人口数量关系看,其基本特点,是“人多地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可利用于农林牧业的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这三个指标,都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口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方面日益增长的对土地的需求与有限的土地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成为我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因策。近几年来,由于对土地管理不严,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不断发生,使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面积日趋减少。据了解,仅“六五”期间,全国耕地面积共减少3680万亩,平均每年减少737万亩。1986年我国耕地面积又比1985年减少900多万亩。相当于青海省的全部耕地面积。有的省一年减少了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不少城镇国家建设用地已无地可征,郊区的农民几乎无地可种,这种现象如果继续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