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3期 完善税制

改革税前还贷制度的几点思考

叶相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前还贷常常被视作是计算和缴纳所得税时的一种具体规定,其实它的实际意义远远超过字面的含义。这种行为引起了投资活动中责权利的变革,构成了一种投资体制。改革税前还贷制度必然会涉及投资体制的变动,因此对它的探索应该联系投资体制来思索。一

从建国初期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财政拨款是占主导地位的投资方式,这是全国资金分配的格局决定的。当时,财力分配是高度集中的,不仅企业的利润,而且连企业用作补偿的折旧基金也都要上交国家财政。企业基本上没有自有资金,各项措施费用都要由财政拨款。职工和居民很少有余钱存银行,银行里各类存款的增长都比较慢,连供应企业需要临时周转的流动资金都不够,没有余钱从事长期放款。这种财力高度集中于财政,银行和企业都没有余钱的状况,决定了当时的投资体制只能是财政拨款。这种体制集行政管理和经济行为于一身,集投资决策、资金供应和利害承担于一身,有利有弊。当投资决策正确的时候,资金高度集中,可以支持工业集约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收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我国“一五”时期就是这样。而当投资决策失误的时候,损失也是惊人的,“大跃进”和“三线建设”就是这样。而从根本上看,这种突出行政管理和高度集中的投资体制,不可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投资的成果往往不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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