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5期
争鸣
流转税属于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范畴
上一篇 下一篇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作了大量的分析和讨论。同时对流转税是否属于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范畴也有不同的认识,对此,笔者愿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利润分配中的所得税才属于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范畴,流转税则与此无关,因为此类税全部是转嫁由消费者负担的。我以为这种看法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不符合现实经济情况。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从整体上来看,企业所创造的价值是由c+v+m组成的,其中c是物化劳动的价值转化形式(其主要构成要素是原材料费用和设备折旧费),不可能构成税金的来源;v是劳动者所得到的工资,也不可能用以缴纳企业税金。所以,企业上缴的税利只能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盈利m,无论是流转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还是资源税、所得税(包括性质类似的调节税)和各种特别税(如城建税、奖金税等),也包括那些上缴利润和特别费(如教育费附加、能交基金、承包费、租凭费,等等)。这些税、利、费都是目前国家参与企业盈利分配的形式,它们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企业留利水平的高低。除了m之外,企业的这些上缴收入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