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以法治税

我国税收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杨建津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一样,均具备特有的强制性。认识和研究我国税法强制作用的结构和方式是加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拟就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制进行初步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违反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税法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此处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第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亦称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义务人、代扣代征义务人等。从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看,对国家和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基本上未予规定,这是税收分配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所谓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上述当事人中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征义务人。第 二,所谓不履行税法义务指完全不实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不适当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指未按税法所规定的要求去实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均为违法行为。因此,税收法律责任可直接表述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义务人或代扣代征义务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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