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征收管理

浅议建筑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周延吉 上一篇 下一篇

笔者就近年工作所及,对建筑税征收管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要有符合实际的征管组织形式

建筑税不同于按流转额或经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它以建筑行为发生的投资额为课税对象,具有以下特点:

1.纳税人分布广,不稳定。按资金来源和项目用途双轨划分征免,并按计划内外适用税率,政策复杂,容易错漏。

2.计税投资额要求按年度计划申报预交,年终或竣工才按财务成果结算,改变了单纯按财务成果申报纳税的传统方式。促使我们必须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传统征管组织形式中,寻求新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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