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征收管理
浅议建筑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笔者就近年工作所及,对建筑税征收管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要有符合实际的征管组织形式
建筑税不同于按流转额或经营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它以建筑行为发生的投资额为课税对象,具有以下特点:
1.纳税人分布广,不稳定。按资金来源和项目用途双轨划分征免,并按计划内外适用税率,政策复杂,容易错漏。
2.计税投资额要求按年度计划申报预交,年终或竣工才按财务成果结算,改变了单纯按财务成果申报纳税的传统方式。促使我们必须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传统征管组织形式中,寻求新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