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8期 来稿摘登

关于对代销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意见

刘小平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流通领域进一步搞活,代销商品这种经营方式日益普遍。但是,现行代销商品征税办法尚未完善,对代销商品税收管理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有必要完善代销商品征税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和几点看法

我们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代销商品另售环节营业税偷漏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一)现行税法对代销商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征纳双方对代销商品认识较模糊。有的纳税人因划不清代销与经销界限造成严重漏税;有的纳税人借代销商品的名义偷漏税收,有的纳税人借代销商品名义非法代开发票,将收取的手续费缴了营业税就算了事。因此对代销商品征税应有明确规定。我认为代销商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订有代销合同;(2)代销商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委托方指定,商品所有权是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3)受托方还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若不符合以上这些条件,不能作为代销商品征税处理。(二)现行税法对代销商品又指代另售商品,现已不符合实际情况,随着流通领域进一步搞活,代批发的经营方式也已出现。我认为受托方对代批发商品进销差额计算比较困难,可以规定为委托代批发商品,委托方凭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证明,由委托方自行缴纳批发环节营业税,若没有开据证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可按批发额的1%代收代缴批发环节营业税。(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由受托方所在地代收代缴营业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地区几乎没有执行,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税法对代销商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营业税没有作出具体的强制性措施,若不履行代收代缴如何处理,用什么凭单代收代缴税款等没有作出具体统一规定。导致代销商品零售环节营业税偷漏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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