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工作研究

搞好增值税的关键在于更新观念

王文鼎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增值税,从1979年调查研究并在个别地区试点以来,已有九年了。由于增值税的课征原则具有税负公平、合理组织收入的特点,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利于生产的专业化,有利于各种形式的经济优化组合,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出口贸易,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增值税在我国的执行,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关注,发展很快。原属于工商税征收范围的工业产品,除烟、酒、橡胶制品,建材产品、矿产品、电力热力、气体、化工产品、成品油等十多个税目,目前仍征收产品税外,其余的工业产品都陆续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已经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最近,国家税务局金鑫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增值税必须尽快地在工业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铺开。这说明我国的增值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逐步建立,必将在更广泛的经济领域内,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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