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2期 涉外税收

应当正确处理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税收问题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于加速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到今年5月,已有19个国家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累计承诺贷款金额100多亿美元,已签订合同的金额近7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约50亿美元。随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建设的项目日趋增多、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税收问题,需要相应地加以解决。

所谓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官方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包括由政府贷款和出口信贷、赠款等结合提供的贷款,通常称为混合贷款。此种贷款,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政府优惠贷款。其中,有的是无息提供,有的是低息提供,年利息一般在1.5%至3%;二是出口信贷。政府货款的还款期平均在20年至30年,含有7至10年左右的只付息不还本的宽限期。政府贷款的使用、除了允许采用国标方式的以外,一般仅能用于支付由贷款国提供设备物资的价款和劳务费用。也有的准许在限定的比例之内采购第三国货物。如比利时限定采购第三国技术设备,最多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0%。贷款项目的其它配套资金和设备,由借款国筹措解决。因此,政府贷款既是优惠的,又有较多的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的限制条件。要相应地解决其有关的税收问题,不仅所涉及的悄况复杂,而且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是税收工作服务于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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