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收征管
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推动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集体企业所得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征收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这个税在调节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水平,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进行调控,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初步发挥了作用。现在,全国除西藏以外,各个地区都已开始征收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征收进度不够理想,发展也很不平衡,1987年1—10月只完成年计划的24.5%,已征收的税款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几个省市。这个税征收不够理想的主要原因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源泉控制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有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如地方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传递制度、税源单位的代扣代缴制度、纳税义务人的档案管理制度等,尚未普遍建立起来;针对不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尚不够深入,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偷、漏税比较严重,等等。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在目前,纳税人又大多是社会上的名人、能人,在刚开始的时候,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必须认真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推动这个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这个新税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