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收征管
端正认识坚持执行批发扣税办法
上一篇 下一篇1983年8月,国家为了有利于保护集体和个体商业同国营商业在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简化手续,避免偷漏税的情事,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零售税,采取了在采购和批发环节一次扣缴的办法。四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采取的这一措施是完全正确的。从辽宁省的执行情况来看:
第一,代扣税款逐年增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全省自1983年实行代扣税办法(包括批发单位代扣个体和部分集体商业零售税),代扣税款的金额,1984年为4345万元,1985年为8104万元,比上年增长86.51%, 1986年为13700万元,比上年增长59.15%,代扣税款已占个体户各项税收的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