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7年10月10日 (87)财税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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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文革”中遗留的城镇待业知青就业问题,一九八○年财政部(80)财税字第71号《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规定:城镇知青新办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新安置知青人数达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一九八四年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24号通知规定: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二年。这项税收政策执行以来,对于解决“文革”中遗留的城镇待业知青就业问题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企业情况不断变化,税务部门管理核查工作跟不上,以致漏洞不少,有些单位钻优惠政策的空子,弄虚作假,偷漏国税。对此情况,各方面反映强烈,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也指示,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据此,经过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共同调查和研究,一致认为,为了有利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正确地贯彻税收优惠政策,然对变化了的新情况,调整、改进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的征免规定并加强管理,是必要的。经与劳动人事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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