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19日 (87)财税字第254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文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税、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财政部下达了《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减了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率和新的征税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暂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