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建设单位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发放的特别贷款和大中型项目的银行贷款建楼堂馆所和住宅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得不到严格控制。对此,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为了坚决贯彻“三保三压”方针,大力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配合紧缩信贷工作的开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对建设单位用各种银行贷款(包括特别贷款、大中型项目贷款)建楼堂馆所和住宅的投资,一律照章征收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