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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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7)财税字第243号文《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仍按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50号文的规定执行。经研究,我们意见,由于施工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算在造价之内,纳税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按我部(87)财税字第076号通知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