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商贩也应按规定代扣营业税的通知
1987年11月12日 (87)财税营字第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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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对城乡个体商贩不论以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帐进货,一律由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商贩在银行开立帐户的越来越多,并采用多种银行结算方式进货。这就给批发代扣单位准确认定扣税对象,按规定代扣税款带来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证代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作了了解,具体情况是:个体工商户在银行使用的会计科目代号是统一的,各代扣单位可以根据进货人转帐支票的起始号码鉴别是否个体商贩,以确定代扣税款。现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统一会计科目代号(即转帐支票的起始号码)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