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技术出口收入征免所提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 (87)财税字第26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7)44号通知,转发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所得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的两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技术出口征免所得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规定中的“软件”,是指技术商品中的图纸、资料、文件、配方等软件物质形态,即非实物形式。“硬件”,是指产品(样品)、设备(样机)和零部件、备品备件、生产原材料等硬件,物质,即实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