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日 (87)财税外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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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兔毛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总局曾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以(87)财税外字第047号文通知你局,现据有些地区反映,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的兔毛直接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其在销售后缴纳工商统一税。而外贸公司在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兔毛时,要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外贸公司的负担,需要适当加以调整。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兔毛,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