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9日 (87)财税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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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商业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规定,为使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能有所控制,对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凡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其进入成本的奖金要严格按照集体企业财务规定的标准掌握。按税法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以前年度有亏损的首先要用于弥补亏损,其余额再进行合理分配,其中公积金应不少于50%,公益金、职工奖金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商业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原则商定。对留利水平低、人均留利少的企业,公积金的比例可适当低一些。各项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后,分别立户管理,专款专用,不能互相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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