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收论坛
对征税范围的解释应该规范化
上一篇 下一篇在一些财政、税收教科书和税收法规中,常可看到对“征税范围”的不规范解释。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把征税范围解释为纳税人的范围。如某省税务局下发的《事业单位资金税宣传提纲》中,将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税范围解释为:“凡从事教育、卫生、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二是把征税范围解释为课税对象的范围。如把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解释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是把征税范围解释为从属于特定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范围。如某省税务局下发的《国营企业奖金税宣传提纲》中,将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税范围解释为:凡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除了有规定者外,均属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