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征收管理
委托畜牧部门代征屠宰税效果好
上一篇 下一篇屠宰税是农村税收的一项重要来源。但它零星分散,征管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税款流失很大。据测算,1985年吉林全省屠宰税税源有200多万元,实际只收上来57.8万元,多数税款都流失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到,畜牧部门农村网点多、人力足,村村都有防疫员,直接掌握牲畜存栏、出栏和屠宰情况,畜牧、兽医业务活动与屠宰税征收工作有直接联系。如果两家合作,上述问题便会得到很好解决。基于这种考虑,同时为集中资金,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我省首先在1986年规定:代征屠宰税的乡镇,税款留归乡镇,专项用于发展畜牧业。同时明确,屠宰税是国家财政收入,仍要按国家税法规定全部缴人国库,县财政在确定乡财政收支基数时,不得将屠宰税收入抵拨支出,年终按实际入库额,作为一次性专项补助指标列支。1987年,我们省局又与畜牧部门联合下发了“由畜牧部门代征屠宰税”的通知。经过半年的试点、总结经验,这项工作在全省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并且取得了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