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供销社不能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2月4日 (88)财税集字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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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陕税二字第36号便函收悉。关于可否仿照经济日报刊载甘肃省对供销社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统负盈亏的问题,现简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对供销社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统负盈亏。实际上是亏损企业吃盈利企业大锅饭的一种表现,不利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这与当前对企业深化改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精神不符。同时,也减少了国家应征的税款。为了维护现行税法的严肃性。对供销社的纳税单位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