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发生的垫付费准许不列入工商统一税应税收入的通知

1988年2月25日 (88)财税外字第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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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外国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国律师、会计师事所务为客户服务所发生的垫付费,在征税时处理不一,要求统一明确,他们提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按小时收取服务费的,垫付费则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所支出的代付费用,并单独记帐,按实际发生数额。向客户回收,不应视为服务收入,根据以上情况,经研究,对于按小时收取服务费的外国律师、会计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发生的垫付费,可准予不列入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