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5期
税收史话
民国时用货物税简介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的货物征税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就已征收盐、铁税,汉代开征酒税,唐代开征茶税,以后历代对货物征税,各有兴革。延至民国时期,对货物征税的范围一再扩大。除盐税成为独立的税种外,逐步形成烟酒税、统税和矿产税三大税。
一、酒烟税(公卖费)
民国初年,沿旧制征收烟酒税,由征收局稽征。民国四年(1915年),北京政府制定烟酒公卖办法,实行官督商销。同年,四川省遵照办法实行烟酒公卖。省设立公卖局,划全省为12区(民国七年为加强管理划为30区),各区酌设分局及监查所,委派专员办理。区所属各县设分栈,招商承办。对本省产销的烟酒在产地或起运地照市价征收2%的公卖费(另征特许牌照税),行销省内概不重征。外省输入的烟酒,由指定销区的分钱征收去卖费。民国八年(1919年),烟酒税与公卖费合并征收,征25%税费。后因各分栈常有多收少报、挪用拖欠费税等弊病,民国八至十年(1919—1921年),先后撤销分栈,改为公办。民国十三年(1924年),成都、重庆两局分管川西、川东两地。因防区制形成,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川西各县由防军派员征收,充作军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