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健全批发扣税制度之我见
上一篇 下一篇如何进一步健全批发扣税制度,是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目前湖北省宜昌地区批发扣税执行情况来看,批发扣税制度自198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几经完善,已经显示出它在控制零售环节税源方面的作用。但由于批发扣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批发扣税制度缺乏刚性;二是扣税对象发生了变化,扣税政策和征管措施没有及时调整,出现了新的偷漏税漏洞,三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批发扣税漏洞多;平均代扣率只有30%,有70%的税款通过转帐支票流失了。二是对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包括电汇、信汇、邮汇、票汇等各种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票据)结算方式进货的扣税对象,不论是否属于免扣对象,一律代扣税,矛盾较突出。这样规定,虽然从宏观上控制了这部分税源不致漏掉,但与现行财政体制存在较突出的矛盾,因这部分收入大都转移到了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老、少、边、穷等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我认为、不分商四是“以物易物”原始交换形式的再现,批发扣税控管难度较大;五是企业推销滞销积压产品不予扣税,目前反映最突出的是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