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税收征收管理和干部管理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一、改革的必要性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要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李鹏同志在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稳定经济,深化改革是1988年工作的中心任务,同时也是财政工作的中心任务。”这说明1988年的税收工作必须把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改革税收工作,就必须对税收工作的现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价,选准突破口,制定正确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 就云南省税务局在昆明市搞的改革试点来看,紧紧抓住税收征收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来进行是很必要的。
改革税收征收管理,是强化税收工作的需要。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按照纳税户的行业或经济性质或居住地段派出税务专管员去执行征收管理任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税款缴纳和违章处理等职责。用一句话可以概括:“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三权独揽”。这种形式,在经济成份单一、税种单一和纳税环节简单的计划经济时期,基本上是适应的。而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纳税户大量增加,实行“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复税制条件下,这种单一征管形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现行的二十五个税种,虽然不可能向同一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征收,但几个税种同时存在于一个纳税单位(或纳税人)是必然的。而流转税与直接税在一个纳税单位并存是普遍现象。这种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对一个税务征收人员来说,再有能力也不可能精通各税业务,并熟记各项具体规定,更不可能及时掌握新的变化情况。因此,多征少征或错征漏征现象不断发生。据近三年税收大检查中的典型案例分析,1985年全省共查出偷漏税12000万元。重点检查的纳税户中,偷漏面达64.41%。1986年全省共查出偷漏税6300万元,重点检查的纳税户中,偷漏面达51.59%。1987年全省共查出偷漏税7500万元,重点检查的纳税户中,偷漏面达48.70%。偷漏税面虽然有所下降,但比重仍然相当大,将近一半的纳税户有偷漏税的行为;而且有的还相当严重,偷漏税额一年比一年多,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产生偷漏欠税的原因,一方面是纳税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与税务征收人员顾及不过来有关(不包括人力不足、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和故意包庇的因素)。特别是征收和检查同时由一个税务征收人员负责执行,如果发生徇私情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有的甚至发现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