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一九八八年新产品减免税工作的通知
1988年5月29日 (88)财税字第104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原国家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全国新产品管理条例》,原打算于今年内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因此,为了配合条例的贯彻,我部根据条例中有关税收的规定,草拟了新产品减免税的具体规定,并已召开专业会议进行了讨论。最近获悉该条例将推迟到明年颁布实施。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一九八八年的新产品减免税,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列入中央各部委、各省级科、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