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30日 (88)财税增字第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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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对印刷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取消了对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以下简称“出版物”)的统一免税照顾,并规定恢复征税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各范围予以适当照顾。这个规定下达以后,一些地区要求由总局列举减免税范围,以统一税收政策。同时,还提出了其他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在今年三月全国增值税税政业务会议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现根据会议意见,对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的若干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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