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和检查清理发票的通告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检查《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加强发票的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兹定于今年九月至十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现通告如下:
一、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工厂、商店和经营眼务性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加盖印章。
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产品)和接受劳务服务,在付出款项时,都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