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简讯

违反发票管理偷漏国税受到从严惩处

唐星宝 上一篇 下一篇

1986年7月至10月,广西兴安县粮食局汽车司机齐恩东伙同唐××、周××,从广西百色市永丰林场购进松木板269.97508m3,销售给河南省洛阳玻璃厂,齐恩东先后用骗取的发票以“头大尾小”的手段,开出品名为“松木板”的五张发票,销售总值为93141.14元,而发票存根联却填写“边皮板”、“写字台”、“电视柜”等,总值仅有1060.00元。

兴安县税务局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4000.00元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追缴其所偷营业税和所得税4656.07元,城建税232.04元,教育费附加46.56元外,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共计补税罚款1386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