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简讯

偷税者被罚款又判刑

(倪平 高坤民) 上一篇 下一篇

1988年6月上旬,江苏南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季汉江、蔡军偷税一案。主犯季汉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蔡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季汉江、蔡军在1987年承包徐州市铜山县某砖厂期间,采用以现金收据代销货发票和编造真假两本帐等手法,隐匿销售收入25万余元,计偷产品税7 916.62 元,城建税308.98元,教育费附加61.74元,所得税2 300.73元合计10 588.07元。南通县税务局在查实季、蔡二人的上述偷税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令其补交所偷各项税款外,还对他们各处罚款1000元,并按司法程序移交法院处理。